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合约主要条款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热轧卷板的最小交割单位为20吨,每次实物交割最少交割数量为60吨,交割应当以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交割。
三、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应该符合合约中的规定。
2.交割申报匹配成功后,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六个月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五个月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注册仓单》。
3.每一《注册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单次热轧卷板交割的实物溢短不超过±7吨。
5.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每卷卷重必须大于13吨,并且捆扎完好。
6.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而且交割热轧卷板的数量与厚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四、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五、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具体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