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砂糖合约主要条款(2011年1月修订)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白砂糖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吨,交割应当以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交割。
三、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白砂糖,质量应该符合合约中的规定。
标准品:符合国标GB317—2006规定的一级白砂糖。
国产白砂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和截至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15日(含)交割,从当年8月份开始并逐月增加贴水,贴水标准为每月1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进口白砂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砂糖)可以在生产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用于实物交割,无升贴水。
2.用于实物交割的白砂糖入指定交割仓库时包装应符合国标GB317—2006规定的要求。
3.每一《注册仓单》的白砂糖应当是同一品级、同一生产厂商的白砂糖,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白砂糖的生产日期。白砂糖《注册仓单》有效期为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
4.可替代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四、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 交易所将根据情况对交割仓库以及升贴水标准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