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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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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卷板(中原)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上市品种 > 热卷板(中原)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热轧卷板的最小交割单位为30吨,每次实物交割最少交割申报数量为30吨,交割申报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三、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应该符合合约中的规定。

  2.截至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的热轧卷板不得用于实物交割。

  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4.单次热轧卷板交割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5吨。

  5.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每卷卷重必须大于25吨,出入库至少拥有两道完好捆扎带。

  6.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的热轧卷板商品的品牌不超过3个,而且交割热轧卷板的数量与厚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四、替代交割商品的升贴水标准

  替代交割热轧卷板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五、指定生产厂家

  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生产。具体产品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具体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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