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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本站   作者:上海同元盛实业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1-5-7 上午 10:49:00   点击次数:   [ 加入收藏 ] [ 关闭本页 ] [ 字体控制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
)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
)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
)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
)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
)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
)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
)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
)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
)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
)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
(
)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
)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
) 参加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交易所电子交易;
(
) 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
) 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
) 错收错发货物;
(
) 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
(
)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
) 蓄意刁难,造成卖方交易商或买方交易商违约;
(
) 违反交易所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
) 商品交割中不按交易所规定收费;
(
) 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
(
十一) 盗卖交割商品;
(
十二) 代理交易商收购货物用于申领《注册仓单》。
第七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
)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
)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
) 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
) 中转、进出装卸能力较强;
(
)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
)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
)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
)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关于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
)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
)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
)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
)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
)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实物交割业务;
(
)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
) 交易所颁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证书》;
(
) 交易所向指定交割仓库移交经过交易所备案的,专门用于签发注册仓单所需各种印章;
(
)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专人经办交割业务,并向交易所提交指定专人的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由交易所留存备案;
(
) 指定交割仓库的相关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
) 交易所在官方网站(www.boce.cn)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交易所的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指定交割仓库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入库流程
(
) 商品接收。指定交割仓库在接收入库商品时,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要向责任部门索要相关记录,交交易商处理,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
)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
) 商品入库和开具《存货凭证》。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交易商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开具《存货凭证》。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商的要求,可以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注册仓单》和《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过户时,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
)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
)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交割和货物仓储过程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年审制度。交易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
) 注册仓单对应的商品全部出库;
(
)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指定交割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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