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交割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所相关交割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割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实物商品交割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割日,交割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D1交割日 1.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D1交割日16:00-16:15的交割申报时段,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对该上市品种提出交割申报。 2.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割****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3.交割申报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割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交割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 4.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D2、D3交割日 买方提交交割意向。在D3交割日16:00前,买方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但最终交割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三)D4交割日 1.买方交款。在D4交割日14:00前,买方将交割货物剩余的80%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所代为收取。 2.卖方交《注册仓单》。在D4交割日14:00前,卖方将其所有的合法有效的《注册仓单》交至交易所,并且到仓库结清至D6交割日之前的所有仓储费用。 3.交易所分配《注册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注册仓单》。 4.交易所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配对成功的买方具体的配对结果。 5.交易所根据买方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买方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所留底。 6.卖方收款。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至D6交割日之前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D4交割日16:00前,将代收的货款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明细帐户上,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D5~D6交割日 买方持《提货单》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七条 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割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即D5~D6交割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D4交割日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即D5~D11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若买方在D4交割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割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卖方交易商应该在交割申报前办理货物入库。 第十一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 2.指定交割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2.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 第十二条 交易商持有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经交易所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 第十三条 《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十四条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货主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上市商品的交割 第十六条 最小交割单位及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上市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八条 各上市商品的交割执行办法参见交易所另行制定的具体商品交割办法。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十九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参见各上市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制定,并报交易所核定。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仓储费按日收取。从交割配对成功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包含第6个工作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承担,之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提货交易商承担。 (二)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数量不足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三条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注册仓单》数量(手)-已交《注册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割违约合约的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二)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的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 第二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买方和卖方就交割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注册仓单》生成、流转、注销等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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