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的商品化率较高,现货市场发育比较完备,已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投资者参与现货贸易没有政策法规障碍。
一、焦炭的商品化率较高
焦炭的商品化率在69%,在大宗农产品当中,只有黑龙江的稻谷和大豆、吉林的玉米商品化率能接近60%。但是从全国整体情况看,这些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要远远低于焦炭的水平。此外,钢铁厂附属焦化厂也会像独立焦化厂一样,保留相当数量的焦煤库存,这部分焦煤与下游的焦炭市场高度相关,也承受着市场风险。所以,焦炭及其上游的焦煤加在一起,形成很大的商品量,具有较高的商品化比率。
二、现货企业参与焦炭贸易没有障碍
首先,焦炭本身只要具备商品属性,是合法流通的商品,现货企业就可以正常开展贸易和经营。国家对焦炭的资质大多是从生产源头环节开始管理,只要不是土焦工艺或4.3米以下焦炉生产的焦炭,生产和环保配套设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都可以参与贸易流通。其次,焦炭在工商经营资质方面属于一般商品范畴,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从全国范围看,现货企业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上有“焦炭”这一经营项目,就可以从事焦炭的贸易。
三、焦炭生产、消费和贸易相对分散
尽管炼焦行业规模化程度逐年提高,但是至今生产集中度仍然较低。2007年统计在册的焦化企业有997家,其中年产焦炭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仅有72家。尽管经历兼并整合,但是到2009年,年产焦炭5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也仅有2家,平均规模仅为41万吨/年,所以焦炭在生产上比较分散。
焦炭的消费也比较分散,2008年十大钢铁企业共消费焦炭7234万吨,仅占总消费量2.4亿吨的30%,剩余70%的焦炭消费量由数百家大、中、小型钢铁企业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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